2013年11月份以來,李滄區某公司儲酸罐便開始發生泄露,管理人員采取土埋、水沖等方法簡單處理,至2015年被發現時,泄露鹽酸4噸,被發現后,主要負責人潛逃。近日,李滄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負責看管儲酸罐的劉某犯污染環境罪獲刑半年。
青島某貿易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5日,經營范圍為鹽酸、硫酸等化工產品。2013年11月份以來,被告人劉某到該貿易公司位于青島市李滄區某磚廠大院工作。根據工作安排,劉某住在大院內,負責跟車運送鹽酸及管理公司財物。該公司在大院內地面上有4個儲存罐,儲存罐周邊有滲井、滲坑。劉某在發現有鹽酸泄漏時,只采取電話報告、土埋、水沖等方法進行簡單處理,未幫助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阻止鹽酸泄漏。
2015年5月12日,市環境保護局李滄分局工作人員至該大院內進行檢查發現,院內存放的儲酸罐下滲坑內有鹽酸積液。2015年5月18日,工作人員從儲酸罐下方水體進行取樣。2015年5月28日,青島新天地固體廢物綜合處置有限公司對現場泄露的廢鹽酸液體進行了收集,重量為4噸。經青島市環境保護局李滄分局環境監測站檢測,廢鹽酸PH值<2.0,屬危險廢物。
事故發生后,該貿易公司對被污染的土壤進行了處理(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潛逃,另行處理)。2015年10月30日,經青島科標化工分析測試有限公司測試,處理后的土壤PH值為6.88。
李滄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有毒有害物質3噸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應予依法懲處。被告人劉某系公司一般從業人員,非公司負責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其應從輕處罰,最終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半島記者 孫桂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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