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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更好地服務對外開放大局,海關總署自2021年12月1日起實施以企業為單元的海關稅款擔保改革,更多海關稅款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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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更好地服務對外開放大局,海關總署自2021年12月1日起實施以企業為單元的稅款擔保改革,實現了一份擔保可以同時在全國海關用于多項稅款擔保業務。本文將對此項稅款擔保改革的適用范圍、適用企業、申辦流程等進行介紹。
海關稅款擔保改革釋放的紅利
一是擔保一保多用、全國通用。與傳統“一事一擔保”的擔保模式相比,以企業為單元的稅款擔保改革實施后,一份擔保即可整合匯總征稅、納稅期限、征稅要素三類海關稅款擔保,以及暫時進出境、修理物品、租賃貨物三項特定業務擔保,并實現保函、保單列明申報地海關的共用。
二是備案線上辦理,便利高效。目前,海關系統已成功對接擔保機構的電子數據,實現了擔保備案、變更等業務的電子化作業,效率得到大幅提高。
三是額度自動核扣、循環適用。企業在使用擔保通關時,擔保額度自動核扣,滿足放行條件的報關單即可擔保放行,進一步提升了通關效率。企業繳納稅款或擔保核銷后,保函、保單的擔保額度自動恢復,擔保額度在有效期內可循環使用,可有效緩解企業資金壓力。
海關稅款擔保適用業務范圍及企業
匯總征稅擔保,指為辦理匯總征稅業務向海關提供的擔保;納稅期限擔保,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擔保;征稅要素擔保,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的擔保;特定海關業務擔保,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特定海關業務擔保。
除失信企業外,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可憑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具的海關稅款擔保保函、關稅保證保險單,辦理以企業為單元的海關稅款擔保業務。
海關稅款擔保辦理流程
一是獲取保函、保單。企業應在辦理貨物通關手續前向金融機構申請獲取保函或保單。保函受益人或保單被保險人應包括企業注冊地和報關單申報地直屬海關。
二是海關備案。企業注冊地直屬海關關稅職能部門根據金融機構傳輸的保函、保單電子數據或驗核企業提交的保函、保單正本,為企業在海關業務系統備案擔保信息,系統生成擔保備案編號。已聯網金融機構向海關傳輸的保函、保單電子數據與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海關不再驗核正本;未聯網金融機構應向企業出具保函、保單正本。
三是通關。企業選擇辦理匯總征稅或納稅期限擔保通關的,應在報關單申報界面選取擔保備案編號;選擇辦理征稅要素擔保通關的,應通過“單一窗口”中的“征稅要素擔保備案”模塊提交征稅要素擔保備案申請,海關核批同意后再選取擔保備案編號或按照海關規定繳納保證金。系統成功核扣擔保額度或海關核注保證金后,滿足放行條件的報關單即可擔保放行。
Tips:海關稅款擔保特別提示
企業未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的,海關可以停止其使用保函、保單辦理擔保通關業務。金融機構拒不履行擔保責任、不配合海關稅收征管工作或償付能力存疑的,屬地關稅職能部門可不再備案其保函、保單擔保信息。
注: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具體業務的辦理要求請詢主管海關。
文章轉自:中國海關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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